臨床試驗: 依據「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第三條」,發現或證明藥品在臨床、藥理或其他藥學上之作用為目的,而於人體執行之研究。 人體試驗: 依據「醫療法第八條」,指醫療機構依醫學理論於人體施行新醫療技術、新藥品、新醫療器材及學名藥生體可用率、生體相等性之試驗研究。 人體研究: 依據「人體研究法第四條」,人體研究(以下簡稱研究)指從事取得、調查、分析、運用人體檢體或個人之生物行為、生理、心理、遺傳、醫學等有關資訊之研究。 【工研院人體研究倫理委員會之審查範疇為-人體研究相關計畫,若計畫屬人體試驗或臨床試驗,應委託醫療機構進行倫理審查。】
於新案申請時,計畫主持人及所有研究團隊成員均需具備最近3年至少6小時受試者保護或研究倫理相關教育訓練受訓證明,受訓時數有效期需包括計畫執行期間。 於申請計畫展延、新的研究成員須加入團隊時,應提交【計畫修正案】交付本會審查,計畫主持人及其研究團隊成員於提交修正申請時已具備每3年6小時研究倫理相關訓練證明。 受訓課程請以”受試者保護或研究倫理”相關教育訓練主題為主。 提醒研究團隊提早規劃,排訂研究倫理教育訓練課程。